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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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綦江区全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的通告

綦江府发〔2026〕1号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控制,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綦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綦江区行政区域全域(不含万盛经开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在用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是指在用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桩工机械等工程机械,包括叉车、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三、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或者重油。

四、生态环境、交通、住建、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管理工作。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6年2月23日起实施。《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綦江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及禁止使用区域划定的通告》(綦江府发〔2017〕3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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