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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綦江区全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6-01-23

2026年1月,区政府印发了《关于綦江区全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綦江府发〔2026〕1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一)社会背景

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成关键污染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主要有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对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产生直接危害。据估算,一台国一以下排放标准的施工机械的尾气排放量相当于80—110辆国五小汽车的排放量。

近年来,綦江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随着城市建设提速,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同时,群众对“蓝天获得感”的期待升级,2017年划定的禁用区域范围较小,已难以满足当前污染管控需求。所以,扩大禁用范围并强化全流程监管,能减少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政策背景

2025年,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明确将“全面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列为重点任务,要求各区县在2025年底前通过一系列措施,实现国一非道机械“动态清零”。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对高排放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綦江区作为主城都市区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本次禁用区域全域划定,配套全链条管控措施,确保完成国一非道机械淘汰目标,为全市空气质量改善提供支撑。

二、出台目的

为针对性解决高排放非道机械污染问题,通过划定全域禁用区域、明确全链条管理要求,严格管控高排放机械的生产、销售与使用环节,加速淘汰落后设备,推动绿色施工与清洁生产,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辖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适用范围

綦江区行政区域全域(不含万盛经开区)。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2026223日起实施

五、执行标准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本区生产、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应当达到国家或者重庆市规定的标准,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或者重油,区商务委、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法开展油品质量监督工作。

六、核心政策问答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是什么?

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10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车辆。

(二)高排放机械种类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在用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桩工机械等工程机械,包括叉车、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三)禁用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哪些要求?

一是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是本区生产、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应当达到国家或者重庆市规定的标准。三是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或者重油。

(四)如果个人或企业拥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该如何处理?

首先要主动停止在禁用区内使用该机械,之后通过正规渠道淘汰或转移至非禁用区域。若继续在禁用区内使用,生态环境、住建、交通等部门将联合进行查处。

(五)如果违反禁用区管理要求如何处罚?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罚款。

案例:綦江区某企业在禁用区内使用了1台2008年8月生产的国一标准挖掘机,被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执法人员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该高排放机械,并对其处以五千元罚款;同时要求企业3日内清退该机械,更换为符合国二及以上标准的设备。

(六)群众如何参与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是多少?

鼓励公众对禁用区内生产、销售、使用高排放非道机械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渠道:1.拨打綦江区生态环境局24小时值班电话15922812349;2.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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