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綦江区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项目及资金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责任,优化管理程序,增强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实效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保障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渝财农〔2022〕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业项目及资金管理实际,制定了《綦江区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26日。欢迎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公开网站:登录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官网(http://www.cqqj.gov.cn/bm/qnyncw/)。
2.邮箱地址:759913172@qq.com。
3.通信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九龙大道14号(邮政编码:401420,联系人:刘谦,联系电话:85880056)。
綦江区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农村项目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责任,优化管理程序,增强项目申报和安排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央、市、区财政安排下达的由区农业农村委管理的财政资金项目,统称农业农村项目。
第三条 农业农村项目遵循统筹设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农业农村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监管,从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审批、实施、验收、资金划拨、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
第二章 项目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实行责权统一、分工负责的责任制。区农业农村委对农业农村项目负行业主管责任,街镇负属地监管责任,项目实施主体负主体责任。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委规划发展科负责全委的农业农村项目的统筹协调工作,要收集整理建立年度项目总台账。农业农村项目实行每季度一调度,收集汇总项目推进情况。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委机关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按职责分工建立年度项目台账,负责所涉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委财务科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和统筹绩效评价工作,负责项目和资金的内部审计。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根据中央、市、区级项目储备的相关要求,以及各级资金计划申报相关要求,区农业农村委机关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建立农业农村项目库,并对农业农村项目库动态管理。
第十条 农业农村项目的申报,应以项目库为依据,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主体具体由各类项目申报文件明确,主要包括各街镇、区农业农村委机关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等。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项目申报程序
(一)区农业农村委规划发展科牵头,根据上级文件下达的财政资金额度和项目内容,报经区委农业农村工委会研究同意,明确项目牵头机关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
(二)区农业农村委机关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按照项目要求印发项目申报通知,通知应包括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投入要求、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实施方案格式以及报送程序、材料要求等内容。通知通过党政内网发到街镇组织申报,并在綦江区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开。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应根据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表、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合同、用地证明等),投资30万以上的工程类项目要提交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项目预算报告(纸质件、电子件)。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建设内容及规模、财政资金支持环节与自筹资金来源、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绩效目标及利益联结机制等事项。采购设备的需明确设备名称和金额,也可以明确基本功能要求,可以不明确设备品牌及编码。
(四)项目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报所属街镇审核,再报区农业农村委对应机关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联合社、协会、园区企业等申报项目,可以按申报文件要求直接报区农业农村委对应机关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由区农业农村委对应机关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负责收集、审查、汇总。
第十三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项目
(一)不符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投资方向或建设内容要求的。
(二)申报主体不具备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申报主体资格的,或者建设内容已经享受过财政资金补助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
(四)项目实施方案等存在严重缺陷,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真实的。
(五)申报主体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三年内受到执法机构和司法部门处罚的。
(六)申报主体对以往的项目执行不力,成效不佳,管理不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的。
(七)申报主体在以往的项目申报和建设中存在严重问题,三年内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落实的。
(八)拒不执行农业农村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的。
(九)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委机关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根据相关农业农村项目资金计划,对申报主体、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围绕全区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筛选重点项目开展评审。根据项目管理需要也可以对入库项目开展评审,评审入库的项目可以报区委农业农村工委会集体研究,按项目资金计划确定拟建设(上报)项目。
第十五条 建立区农业农村委专家库。由区农业农村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科级以上职务的人员组成,分为种植、养殖、财经、工程建设、管理等专业类别。
第十六条 建立农业农村项目专家评审制
(一)组成项目评审组,对农业农村项目开展评审工作。项目评审组由三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其中项目牵头单位专家一人,其他人员根据评审需要在区农业农村委专家库中按类别随机抽取。
(二)项目评审组长由项目评审组专家在评审会上集体推荐产生,原则上由项目牵头单位专家担任。
(三)区农业农村委分管领导或科室、委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主持业务范围内项目评审会议。
第十七条 针对专业性强的特殊项目,根据需要可邀请本单位以外其他行业专家参与,按标准发放专家评审费。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
(一)项目评审主要分业务评审和财务评审。
1. 业务评审。主要审查建设工期、预期绩效目标、项目选址、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规模等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2. 财务评审。主要审查申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明确财政资金支持环节;财政支持内容是否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要求;项目资金计划是否合理;自筹资金是否有保障。
(二)项目评审会上,项目负责业务人员(建议更改为“负责项目业务的人员”)或业主介绍各自涉及项目申报情况、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项目投资的合理性、项目效益等。专家依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独立审阅项目材料。必要时,项目牵头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实地查勘、核实。
(三)专家根据集中评议、咨询答辩与现场核查等结果,对每个项目作出综合评价,经专家组集中讨论,形成项目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对于修改后通过的要写明修改的内容及要求,对于不通过的要写明不通过的原因,专家将意见记录完整签字确认后归档管理。
第十九条 拟建设(上报)项目的确定。
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由项目牵头的机关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报区委农业农村工委会集体研究,按项目资金计划确定拟建设(上报)项目。专家评审要求修改后通过的项目,由项目牵头的机关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负责按项目评审组意见督促修改完成后,报区委农业农村工委会集体研究。部分重大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或由区农业农村委联合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拟建设(上报)项目名单,报区政府审定。
第五章 项目公示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拟建设(上报)项目在綦江区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项目牵头的机关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拟建设(上报)项目的时间要求,项目评审后先公示再报区委农业农村工委会集体研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示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财政补助资金额度、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环节、项目绩效目标、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 拟建设(上报)项目公示期内,无群众举报、无异议的项目为建设(上报)项目。对有群众举报、有异议的“问题”项目,经核实该“问题”项目确实不符合项目申报文件等有关规定,取消其建设(上报)项目资格。否则,其仍为建设(上报)项目。
第二十三条 在拟建设(上报)项目公示后,如有项目出现问题被去掉需重新增补项目的,则按程序重新申报、评审、公示确定增补。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按照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实施项目要求,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商区财政局或其他相关部门按程序完成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项目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区农业农村委机关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程序将项目下达给相关街镇和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十六条 区级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会商一致后,再按程序将项目下达给相关街镇和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项目下达,必须明确项目责任、建设任务及资金投入、资产管理、建设工期、利益联结机制、绩效目标、验收标准及要求、资金拨付等内容。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项目下达后,项目街镇、区农业农村委机关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等责任,明确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
第二十九条 项目街镇负责农业农村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安全生产工作。项目街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地检查次数应不低于两次,重点检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变化、设施设备投入是否符合投资计划,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重大事项应提交党(工)委会集体研究并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委报告。
第三十条 区农业农村委机关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负责项目的跟踪服务、技术指导、检查督促,要定期调度项目实施情况。对实施进度缓慢或存在问题的,要实地了解情况,强化专业技术指导。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应及时提交区委农业农村工委集体研究。
第三十一条 农业农村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下达文件组织项目实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主体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项目建设任务的,应及时向街镇申请变更。项目街镇根据相关要求,在项目下达3个月内,将变更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超过规定时间报送变更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区农业农村委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及时会商研究,并按相关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查或备案,同意变更的应书面反馈项目街镇。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条件的农业农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按相关规定应聘请监理公司的工程项目,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监理。监理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监理责任。
(二)项目建设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大型生产资料和仪器设备采购等都应依法订立合同,作为明确双方权责和结算价款的依据。
(三)按照项目下达文件要求,土建施工和大型设备安装完工后,项目实施主体聘请具有相应工程(安装)造价审核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结算价格进行审核。结算审核结果作为该工程项目建设投资的依据。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农业农村项目以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批复文件为依据,实行竣工验收制。特殊项目,如季节性强或隐蔽性强的农业农村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分期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包括镇级验收和区级验收,单个实施主体单个项目财政投资在30万元(含)以下的实行镇级验收,30万元以上的实行镇、区两级验收。项目验收采取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方式进行,部分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先行验收,第三方验收结果作为镇、区两级验收的参考。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建设完工并自验合格后,及时向街镇申请验收。单个实施主体单个项目财政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街镇验收合格后向区农业农村委申请区级验收。区农业农村委验收由项目对应机关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牵头负责。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的单数,项目对应机关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足3人的,由项目分管领导统筹安排。验收组成员应认真审阅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实地察看项目实施现场,核实项目建设内容,核查财务资料,重点核查投资总额是否达到投资计划要求以及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小组人员以少数服从多数表决确定项目验收是否合格,并在项目验收表上填写验收意见和签名。验收意见为“验收通过”、“验收合格”、“验收不通过”、“验收不合格”,签写的验收意见不规范的需重新签写。验收不通过和验收不合格后允许实施主体整改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具的验收意见负责。
第三十八条 第三方验收应严格执行委托协议开展检查验收,对验收情况和出具的验收报告负责。委托单位负责对第三方验收机构进行监督,严格按照委托协议条款督促检查,在第三方验收基础上开展实地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必须提供以下竣工验收资料:实施主体验收申请函及项目绩效评价、街镇验收申请函及项目绩效评价、项目文件、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财务票据、项目建设前中后图片、街镇项目验收表及验收现场照片、项目真实性承诺书、安全责任书、实地检查图片、验收表等项目有关资料。合同协议、用地批准材料、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采购资料、会议记录等其他资料按照资金计划的相关要求提供。
第四十条 项目方案中建设内容已全面完成,但实际建设规模(主要指长度、面积、体积、数量)与方案中的建设规模误差在20%范围内的可以通过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单项建设内容实际建设投资超过项目方案资金计划的,按项目下达文件补助金额进行补助;单项建设内容实际建设投资低于项目方案资金计划的,根据项目下达文件按实际建设投资核算补助金额。实际建设规模、单项建设内容实际建设投资低于方案中的建设规模、资金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在申请项目验收时书面报送变化情况。财政资金有结余的项目,结余资金收回进行统筹调整。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果(验收报告)是农业农村项目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凡未通过竣工验收、整改超过3个月、建设内容未全面完成的农业农村项目,收回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资金收回的项目,收回资金进行统筹调整。
第九章 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 财政补助资金按下达的资金计划要求,明确资金拨付方式,原则上实行“先建后补”的报账拨款方式。农业农村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区农业农村委机关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按程序提交审签后,申请拨付财政资金。
第四十三条 街镇、区农业农村委机关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指导项目实施主体完善报账资料,并对报账资料的合理性、合规性、准确性、逻辑性、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十四条 街镇、区农业农村委机关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要各自留存一份项目报账资料(含电子档),收集归档项目资料成卷,用于接受上级及相关部门审查。
第四十五条 对于形成村集体资产的项目,街镇及村委会应按照《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关于印发綦江区村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綦江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进行确权,强化资产规范管理,防止资产闲置和流失。
第十章 绩效评价
第四十六条 街镇和区农业农村委应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区农业农村委应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项目绩效评价较差的,项目实施主体两年内不能再享受同类项目支持。
第四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对农业农村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抽查审计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农业农村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农业农村项目要规范、及时、高效、廉洁实施,在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力、失职渎职、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存在不按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违反规定建设程序、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问题,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项目、收回财政补助资金等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被撤销并收回财政资金的,该项目实施主体二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农业农村项目。
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农业农村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的设计、施工、农业生产资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对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项目资金指标调剂到街镇的项目,由项目街镇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审批、验收等全程管理,对应机关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负责跟踪督促、指导服务。街镇验收合格后,报区农业农村委对应机关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审批。审批完成后,街镇按程序申请划拨资金。
第五十二条 上级有相关规定或有专项管理办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原《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项目管理的通知》(綦农委〔2023〕91号)同时废止。
关于公开征求《綦江区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9.2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