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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调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 元调整为90 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调整标准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90 元调整为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 元调整为90 元。
三、调标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4 年10 月1 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标准的政策解读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 年9 月29 日
(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让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 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 号)等文件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残联结合我市实际,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方案》,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 元提高到90 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90 元提高到100 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 元提高到90 元。
三、适用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
对象中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一、二级残疾人。
四、执行时限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申请审定程序
申请人可由本人自愿通过全国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或“渝快办”等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
会代为提出申请。
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一乡镇(街道)初审一区县残
联进行相关审核一区县民政局审定。
六、关键词和专业名词解释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无关键词和专业名词解释。
七、政策衔接一览表
序号 |
政策衔接规定 |
享受规定 |
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同时享受。 |
同时享受 |
2 |
领取高龄津贴的人员可同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同时享受 |
3 |
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 老年人可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择高 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同时享受生活补贴;可择高享受护理补贴。 |
4 |
享受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不享受生活补贴;可享受护理补贴。 |
5 |
享受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的,可择高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可择高享受 |
6 |
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的,可择高享受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贴。 |
可择高享受 |
7 |
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择 高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可择高享受 |
8 |
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享受特困人 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不享受 |
9 |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