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应急罚〔2025〕工贸83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博进达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街道*路*号*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M32 邮政编码:400021
法定代表人:何*芹 联系电话:136*****888
违法事实及证据:重庆博进达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接重庆*****有限公司的PE钢丝复合管更换项目,未对从业人员包*伟、杨*德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上岗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73项)第10项一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3人以下,或者占本单位从业人员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博进达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圆整(¥19000.00)的行政处罚。
该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局),账号100***********004 ,若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