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应急罚〔2025〕(危化)1 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綦江区****经营部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 号邮政编码:401451
负责人:李*君 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13*******12
违法事实及证据:綦江区****经营部将3488.5KG危险化学品生物油储存在其租用的重庆市綦江区**********农场房间内,该储存场所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现场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条件。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綦)应急现记〔2025〕打非5 号、李*君、王*雨《询问笔录》、物证(扣押的3488.5KG生物油)、视听资料(李*君、王*雨询问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检查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检查照片》、《李*君现场指认照片》。证明綦江区****经营部将3488.5KG生物油储存在其租用的重庆市綦江区*******房间内。该房间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现场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条件。
证据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报告编号:1525040135)、《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报告编号:1525040136),证明储存的3488.5KG生物油属于危险化学品。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 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 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 号)第二部分第二节第22 项:“一档(从轻):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6.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綦江区****经营部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1000 元(大写:伍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账号10***************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 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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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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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处 2025 年6 月17日留白处 |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