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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服务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8607903/2024-00145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9
住院病历复制、查阅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等。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二、服务对象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以上均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定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收费标准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四、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举报邮箱:qjqwsjyzk@163.com
收信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9号
举报电话:023-85895000
收 件 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邮政编码:40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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