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重庆綦江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日期:2025-01-15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使层级

实施部门

备注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违规通过城市道路(含城市桥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在城市快速路上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擅自设置与其他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出入口,擅自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未经同意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或构成危桥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遵守占用、挖掘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桥梁检测评估委托、监测评估评定技术等级、结果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未依法备案、或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未按规定期限修复竣工,未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影响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不符环境保护要求、影响交通安全、畅通、重大养护维修工程未提前发布公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未使用统一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违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失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临时占道停车管理者违反临时占道停车点的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盗用供水或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经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城市供水企业未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应急物资的,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的;或者因发生灾难、紧急事故造成停水时,未立即抢修,同时通知用水人,并报告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检测,未报送水质检测结果,或者未公布水质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二次供水设施未配套建设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的,或者因发生灾难、紧急事故造成停水时,未立即抢修,同时通知用水人,并报告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未建立水质管理制度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制订节水措施方案的,或者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擅自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加压取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对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违反《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而没有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夜景灯饰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在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项目中擅自改变、移动或拆除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不按规定启闭城市夜景灯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或者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超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单位,未在运输工具显著位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类别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定期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不缴纳或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管理责任人将其他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密闭存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未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地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如实记录管理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单位,未将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未建立或者未如实记录管理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擅自处理市外生活垃圾或者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取得相应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临时占用道路不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违规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宠物饲养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违规设置车辆清洗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生活垃圾处理场(厂)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或达到填埋容量未采取及时封闭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工地周围环境未保持清洁,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造成尘土飞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或未按照批准的时间、清运路线、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采取密封措施的车辆运输易散漏建筑渣土、沙石、垃圾等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密闭式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不按规划方案重建、还建被拆除的环卫设施,或者擅自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违反收运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违反《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船舶经营管理者未如实记录垃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或接收转运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的或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未做硬化处理,未配设车辆冲洗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厕所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乡镇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乡镇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按规定设置户外招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户外招牌设置人未按规定维护管理户外招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违反《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与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对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进行简易绿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毁损园林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占用、拆除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树权单位不按规定治理发生病虫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项目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违法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违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违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违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擅自移植、毁坏、砍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未经同意或不服从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违反《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车辆进入公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不依法进行公园建设和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履行规定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场所规划、布局、设计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设施设备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擅自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责令停止服务而拒不停止服务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市政道路、管线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减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配套设施面积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已取得相关规划手续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内容实施外立面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城镇房屋所有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用途涉及违法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国旗,活动举办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国旗收回点,导致国旗被随意丢弃,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升挂和使用破损、污损、褪色、不合规格的国旗,倒挂、倒插国旗,遮挡、挤占升挂、使用国旗位置,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国旗、使用国旗及其图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将国旗及其图案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取得选址意见书、附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查,但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 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对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破坏传统格局 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采石破坏传统格局 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矿等破坏传统格 局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 占用保护规划确 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 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 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传统格 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损坏历史建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擅自迁移历史建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 护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擅自设置、移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擅自遮挡、涂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物业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公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销售车位(库) 的,或者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库)只售不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将未出售的车位(库) 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填报或者公示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等活动的,擅自设置或者允许他人设置临时摊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勘察、施工单位未根据管线现状资料采取保护措施进行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未核实并会签施工场地内管线现状总平面图,未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管线建设单位未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管线建设单位违法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移交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工程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相关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扬尘防治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施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屋产权人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屋产权人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 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产权人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造价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应用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进行预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现场未达到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再出售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明示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事实而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未按照规定申请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 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 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违反《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规定开展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出租人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出租人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产测绘单位违反《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不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承揽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存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被征收人违反《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违反《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征收评估工作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个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违反《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违反《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监理单位违反《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企业违反《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责任人违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责任人违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延续、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住宅项目销售现场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或者未在交房现场公示符合交房条件的证明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时不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办理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手续或者联合建设项目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手续,或者擅自变更开发建设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将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已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足额缴存或抽逃、挪用项目资本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填报信用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物业管理企业违规委托物业业务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挪用人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员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装饰装修企业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存在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挪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勘察设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施工图审查周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注册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排水户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未按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混接雨水污水管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维护或者检修排水设施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第三方监测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未编制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未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收集并提供施工现场、毗邻区域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 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其他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审查施工单位对临时建筑物、工程机械、设备设施的维保、报检、验收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对切坡、基坑开挖、地下暗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对防范 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进行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第三方监测单位及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及相关负责人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 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在初步设计阶段未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或者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未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采购或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造价咨询企业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注册建筑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存在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泄漏,不保守商业秘密,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个人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存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单位非法从事白蚁防治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按照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图审机构相关责任人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勘察、设计单位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淘汰的技术或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勘察、设计单位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勘察、设计单位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实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他安全区范围内实施禁止性行为的处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未制定安全保护方案,或不按照经备案的保护方案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监理单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勘察、设计企业因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勘察设计单位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未按国家和市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 行设计的;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 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人民防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挖洞、开沟、埋设各类管道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或者不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人民防空设施、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和改变使用功能、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擅自转移、报废人民防空资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正面二十米和左右两侧各十五米范围内新建无防护能力的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未按规定维护致使警报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不按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专门管理区域外的违法建筑查处权

行政强制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有严重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可能或已造成较大面积停水的行为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明确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区县级

区城市管理局

1

綦江区城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