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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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24〕47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有力推动全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家庭成员认定

(一)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认定为共同生活成员且共同居住的时间为6个月以上。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患重特大疾病、瘫痪6个月以上、患罕见病的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以上或因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等2个月以上,无其他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可单独提出申请。

(四)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以上,另一方因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等2个月以上,无其他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可按照“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的人员”提出申请。

二、关于家庭收入认定

(一)提供收入证明低于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二)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员下落不明满两年以上或因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等2个月以上的,可不计算赡养、扶养、抚养费。

(三)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规模化种植、养殖除外)收入,参照本区统计部门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一定系数确定我区核算基数,再根据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核定(依据区统计局公布的《重庆市綦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劳动力系数指标由区民政局负责适时调整。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因患重病慢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扣减内容包括:

1.申请救助家庭的共同生活成员中,有在普通高中、公办中职院校、高等教育院校就读的在校生(研究生除外),在核算申请救助家庭收入时,可依据有效缴纳票据对学费进行全额扣减。

2.申请救助家庭的共同生活成员中,有重病、慢病人员需长期服药维持生命和恢复健康,有稳定医疗支出的,可依据有效票据对自付医疗费用进行扣减。

3.申请救助家庭的共同生活成员中,有长期卧床的重残人员和失能人员,对家庭中实际产生的照料护理费用可按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进行扣减。照料护理费用不足本区最低工资标准50%的,按实际费用折半扣减。

4.申请救助家庭的共同生活成员中,有长期外出务工的,可按实际工资收入的20%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关于家庭财产认定

(一)申请社会救助家庭3年内新购唯一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不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后因遭遇重大灾害、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重大变故,造成家庭成员中劳动力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二)淘汰落后产能安置人员领取安置补偿5年内购买唯一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不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后因病、因学或无法再就业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四、关于家庭消费支出认定

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理财保险的家庭在遭遇重大事故或疾病后,无法续保导致中途退保,退保金额在缴纳本金的50%以下,申请救助时可以对家庭消费支出予以豁免。

五、关于责任分工要求

(一)强化职责任务。区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指导、备案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审批、动态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申办流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按照认定条件需要逐项开展调查,做到不漏项、不虚报、不瞒报,全面详细掌握申请人家庭状况。通过“重庆救助通”掌上申请、核查调查、集中评审、审核确认、公开公示等环节审核确定最低保障对象和救助金额。对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审批纳入的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强化档案管理。区民政局负责城乡低保备案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低保按户整理和保存,坚持“一户一档”,做到档案规范齐全,完整体现低保申请、调查、核查、评审、审核、审批、动态复核调整等各工作环节和责任落实的情况。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有效利用“村村通”广播、微信群、公众号等多种媒介,召开村居会议、院坝会,发放宣传单,张贴海报等,进村入户开展宣讲宣传,分类讲清申请条件、申办流程、救助政策、惠民利好,合理引导群众预期,提升困难群众主动申报积极性。

本通知从2024年10月24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的规定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5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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