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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解读部门:区民政局
2024年9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4〕47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自2004年重庆市低保认定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区低保工作得到规范发展,在惠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救助工作的推进,全市2017版低保认定办法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2022年12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最低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
2023年之前,我区一直沿用市级低保认定办法,未自主出台过本区低保认定办法。按照本次市级新修订的低保认定办法要求,各区县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低保认定工作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细化和完善。我区参照2022年12月《重庆市最低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以及其他区县先进经验做法,同时为了镇街更好的操作执行低保认定相关政策,提高社会救助效率,出台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城乡低保规范管理,提高社会救助效率,明确认定标准,让低保政策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充分发挥城乡低保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小康成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全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綦江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具有綦江区(不含万盛经开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及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共四条),明确家庭成员认定。第一条明确了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长期居住时间。现行低保认定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办法》将长期居住时间明确为6个月以上。第二条增设低保边缘家庭中单独申请低保的人员。在现行低保认定办法基础上,增加低保边缘家庭中瘫痪6个月以上、患罕见病的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未成年人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以上或因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等2个月以上,无其他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及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以上,另一方因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等2个月以上,无其他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可单独提出申请。
第二部分(共四条),明确家庭收入认定。第一条对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的工资性收入情况进行了增补。增补内容为“提供收入证明低于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第二条增设不计算赡养、扶养、抚养费的情形。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员下落不明满两年以上或因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等2个月以上的,可不计算赡养、扶养、抚养费。第三条明确了劳动力系数计算基数。将现行低保认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劳动力系数指标由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合理确定”细化为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规模化种植、养殖除外)收入,参照区统计部门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一定系数确定我区核算基数,再根据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核定。劳动力系数指标由区民政局负责适时调整。第四条细化了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四种具体类型。将现行低保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因患重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扣减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细化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因患重病慢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扣减内容包括:家庭中有在普通高中、公办中职院校、高等教育院校就读的在校生(研究生除外),可依据有效缴纳票据对学费进行全额扣减;家庭中有重病、慢病人员需长期服药维持生命和恢复健康,有稳定医疗支出的,可依据有效票据对自付医疗费用进行扣减;有长期卧床的重残人员和失能人员,对家庭中实际产生的照料护理费用可按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50%进行扣减。照料护理费用不足本区最低工资标准50%的,按实际费用折半扣减;有长期外出务工的,可按实际工资收入的20%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第三部分(共两条),明确家庭财产认定。第一条明确了豁免3年内购房具体情形。将现行低保认定办法中“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细化为申请社会救助家庭3年内新购唯一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不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的,后因遭遇重大灾害、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重大变故,造成家庭成员中劳动力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第二条明确了淘汰落后产能安置人员财产豁免具体情形。淘汰落后产能安置人员领取安置补偿5年内购买唯一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不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后因病、因学或无法再就业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第四部分(共一条),明确家庭消费支出认定。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理财保险的家庭在遭遇重大事故或疾病后,无法续保导致中途退保,退保金额在缴纳本金的50%以下, 申请救助时可以对家庭消费支出予以豁免。
第五部分(共四条),明确责任分工要求。第一条明确责任主体职责,包括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自任务。第二条提出申办流程要求,包括申请家庭入户调查比例、线上申办流程、不符合家庭书面告知等情形。第三条提出档案管理要求,区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低保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提出政策宣传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多渠道、多形式,合理引导群众预期,提升困难群众主动申报积极性。
五、核心政策问答
(一)申请低保有哪些条件?
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因患重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怎么扣减?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因患重病慢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在核算困难群众家庭收入财产时,对家庭中有普通高中、公办中职院校、高等教育院校就读的在校生(研究生除外),可依据有效缴纳票据对学费进行全额扣减;家庭中有重病、慢病人员需长期服药维持生命和恢复健康,有稳定医疗支出的,可依据有效票据对自付医疗费用进行扣减;有长期卧床的重残人员和失能人员,对家庭中实际产生的照料护理费用可按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50%进行扣减。照料护理费用不足本区最低工资标准50%的,按实际费用折半扣减;有长期外出务工的,可按实际工资收入的20%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哪些人可以单独申请纳入低保?
在现行市级低保认定办法基础上,增加低保边缘家庭中瘫痪6个月以上、患罕见病的人员以及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以上或因服刑 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等2个月以上,无其他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及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以上,另一方因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等2个月以上,无其他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可单独提出申请。
(四)低保家庭的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低保家庭审核确认程序、动态管理、日常监督等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低保家庭认定中发现不诚信行为如何处理?
发现虚报、瞒报、伪造等不诚信行为的,立即终止、取消其低保家庭认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专家视角
许维、罗亚宇、黎艳等3名专家、部分街镇、区民政局政策法规科、外聘律师等相关人员对文件进行了逐条分析,从各自领域和不同角度出发,围绕《办法》出台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完善性、风险点,出台后能否得到全面准确的实施等方面展开了深入探讨,均表示《办法》出台具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着重对刚性支出、就业成本、财产豁免、共同居住时限等低保认定问题有创新突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方便基层操作,是一项制度性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