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私挖滥采乌木的通告
綦江府发〔2024〕5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现将綦江区(不含万盛经开区)内禁止私挖滥采乌木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乌木(又称阴沉木、碳化木),是指因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因素,将地上植物等埋入古河床低洼处或淤泥中,在缺氧环境下,经过长时间的碳化过程形成碳化木。乌木属于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属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方式侵占破坏。
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为乌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全区乌木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属地镇街依法做好已挖掘乌木的处置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巡查和制止私挖滥采乌木的行为;其他区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管理乌木。
三、私挖滥采乌木造成非法占用、破坏土地,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四、私挖滥采乌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区林业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区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私挖滥采乌木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区水利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私挖滥采乌木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私挖滥采乌木违反治安管理的,区公安局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程施工中,发现乌木资源,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就地实施保护,不得私自处理。
九、鼓励群众对私挖滥采乌木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程序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023—85890048
区财政局 023—48662397
区水利局 023—48612224
区农业农村委 023—85880543
区林业局 023—48662353
区公安局 023—110
特此通告。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