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
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
綦江府发〔2022〕 24 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不含万盛经开区,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可持续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綦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等规定,制定《重庆市綦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綦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的通知》(綦江府发〔2012〕60号)同时废止。
二、在本通知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按已公布的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重庆市綦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綦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
补偿科目 |
补偿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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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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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 失 补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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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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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的停产停业 |
征收非住宅房屋,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协议约定计算。已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屋征收部门未按协议约定日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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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室内装饰装修 |
住宅 |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按建成年代给予补偿: 1.1980年之前按400元/平方米计算; 2.1980年至1989年按430元/平方米计算; 3.1990年至1999年按460元/平方米计算; 4.2000年及之后按490元/平方米计算。 |
1.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及相应的标准进行计算。 2.被征收人对该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房屋征收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规定确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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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
/ |
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规定确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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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附属设施 |
民用 |
水表、电表、天然气、闭路、宽带等附属设施 |
1.如有行业现行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如无行业现行收费标准的,则按水表600元/户、电表600元/户、天然气3500元/户、闭路450元/户、宽带300元/户的标准执行。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通知规定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给予补偿。 3.本条此处所指的“户”以缴费户为单位。 4.其他附属设施损失补偿由按规定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定价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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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民用 |
非民用设施设备损失补偿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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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住宅的设施设备 |
因房屋征收造成企业等市场主体设施设备价值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照经评估的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0%以上20%以下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除房屋征收部门有专门要求外,补偿后的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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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励 补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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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
住宅 |
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8%计算,另可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
1.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评估价值计算奖励。 2.给予引导奖励的补偿方式由区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3.是否给予住宅最高不超过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及奖励面积,由区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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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
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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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
住宅 |
100元/户∙日 |
1.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 2.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按其两类房屋分别计算的奖励金额中最高额度给予奖励,不得累计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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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
10元/平方米∙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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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
10000元/户 |
给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单户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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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搬迁补助 |
住宅 |
1500元/户∙次 |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仅享受1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须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可以享受2次搬迁补助。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按其两类房屋分别计算的补助金额中最高额度给予搬迁补助,不得累计给予搬迁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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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
1.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 30 元/平方米∙次; 2.生产用房:每户 40 元 /平方米∙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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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临时安置补助 |
住宅 |
每户按20元/平方米·月计算,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800元/月。 |
1. 该项仅适用于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临时安置补助。 2.该标准按户计发,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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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表格中的户系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
2.本表格中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系由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
3.本表格中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
面积所对应的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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