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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2年5月10日,市住房城乡建委印发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最高标准》),《最高标准》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民政府(含两江新区、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辖区房屋征收补偿科目的单项标准”。因原《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已废止,据此制定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綦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的通知》(綦江府发〔2012〕60号)已无依据。
为了使市级文件精神接地气,使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及奖励标准合理化,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持续开展,区城乡建委结合我区及周边区的实际,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结合《最高标准》,制定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草案)并征求区内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召集了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拆迁征收中心等部门多次专题研究,并对意见建议进行逐一梳理和修改完善;并针对修改后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再次书面征求区内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和公众意见。期间,区住房城乡建委共收集到修改意见建议6条,采纳4条,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通过了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
2022年6月29日第三届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于审议通过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和实施《通知》,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不被侵吞和流失;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本区(不含万盛经开区,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实现征收补偿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尺度统一;做到“依法征收、合理征收、补偿有据、标准一致”。
三、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损失补偿及奖励补助计算,本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房屋征收中涉及到的补偿、补助等不适用本《通知》。
四、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差异
在《最高限额标准》的框架下,结合我区实际及万盛、南川、江津等相邻区县的标准,制定了《通知》,与原有的现行实施标准(綦江府发〔2012〕60号文件)相比,增加科目3项,即:室内装饰装修损失补偿、非住宅的设施设备损失补偿、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较大变化的科目3项,即: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单户提前签约奖励、临时安置补助。具体如下:
(一)增加室内装饰装修损失补偿。
现行实施标准(綦江府发〔2012〕60号文件)未设置此科目,但在实际征收项目中,均对被征收人室内装饰装修损失进行了补偿。为了确保征收工作公平公正、给予被征收人更多选择的权益和规避廉政风险,《通知》一是根据建造年代来确定补偿标准;二是明确了该科目的3个程序即:标准确认—协商确定—依法评估。
(二)增加非住宅的设施设备损失补偿。
非住宅的设施设备损失补偿标准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制定。
(三)变更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现施行的标准(綦江府发〔2012〕60号文件)只明确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按《最高标准》结合中心城区与我区评估单价对比(即3.5:1)及周边区县的标准,《通知》确定了以下奖励: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8%计算,根据项目需求另可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奖励或者不给予。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引导方式由区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四)降低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在渝南片区征收补偿工作讨论会上,部分区县建议取消此项科目,但市住房城乡建委要求保留,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标准;区住房城乡建委多次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大多数部门建议按《通知》标准执行。据了解,相邻区县有低于也有高于《通知》标准的。
(五)增加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结合中心城区与我区评估单价对比(即3.5:1)及相邻区县的标准,确定了给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10000元/户的单户奖励。
(六)调整临时安置补助。
结合当前的租赁市场及相邻区县的标准,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确定了20元/㎡的标准,但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800元/月。
(七)室内装饰装修损失如何补偿?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按建成年代给予补偿:1980年之前按400元/平方米计算;1980年至1989年按430元/平方米计算;1990年至1999年按460元/平方米计算;2000年及之后按490元/平方米计算。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规定确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八)附属设施损失如何补偿?
民用的水表、电表、天然气、闭路、宽带等附属设施如有行业现行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如无行业现行收费标准的,则按水表600元/户、电表600元/户、天然气3500元/户、闭路450元/户、宽带300元/户的标准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通知规定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给予补偿;本条此处所指的“户”以缴费户为单位;其他附属设施损失补偿由按规定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定价补偿。非民用设施设备损失补偿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九)单户提前签约如何奖励?
住宅按照100元/户∙日的标准奖励;非住宅按照10元/平方米∙日的标准进行奖励。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按其两类房屋分别计算的奖励金额中最高额度给予奖励,不得累计给予奖励。
五、重要意义
本《通知》的印发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人权益,确保征收补偿工作可持续开展。
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