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关于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61号建议的复函
翁光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行政处罚合规执法的建议》(第261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合规性建设,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全区开展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理与备案工作,组织各部门按照本领域、本系统,清理市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以及区级相应规范性文件、配套措施,报区司法局备案审查,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于法有据,并明确要求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工作实际,及时对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调整,将调整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市场经营主体及时了解执法规范。同时,我们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执行情况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评查重点,在今年开展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回头看”中,抽取86个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整改。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重庆市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具体措施及任务分工方案》文件要求,在市级层面修订《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基础上,组织全区修订完善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及时通过政府官网、印发手册等方式公示。
二、关于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给予市场主体自行整改期限,对于情节轻微、经教育后及时改正的行为建议免于行政处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后,我们更加注重引导全区行政执法机关树立对轻微违法行为改正为主、处罚为辅的执法观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大力推行非强制性的柔性执法,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进行教育指导,督促当事人自行改正。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领域对轻微违法行为等不予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严格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等内容,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投诉件处理中,发现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情节的,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依法落实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
下一步,我们将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轻微违法免罚清单的精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实际推动更多执法领域制定发布包容免罚清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三、关于行政处罚收取的罚款用于指导企业规范经营工作中,充分发挥罚没资金的用途。我区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同时充分发挥财政预算作用和审计监督作用,确保行政执法经费在人员、业务、装备等方面保障到位、使用对口和产生质效。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督导行政执法机关每年统计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对本单位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包含但不限于总体情况、数量效益、集中领域、典型违法行为等)进行梳理总结,形成分析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区司法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布。同时,大力推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每年重点在执法频率较高、涉及公共事业和重大民生利益的执法领域,征集行政处罚正面与负面典型案例选编推广,并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以案释法、现场指导、集中教育等工作,帮助市场主体提高合规性建设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与财政、审计、执法部门等对接,进一步探索行政处罚罚没资金用于引导企业进行合规性建设的有效途径,落实“行政处罚是手段、改正违法是目的”要求,持续改善区内营商环境。
此复函已经刘刚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
2022年6月30日
(联系人:刘文浩,联系电话:48663521,1366807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