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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745310142R/2021-00017 | [ 发文字号 ] | 隆盛府发〔2021〕33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隆盛镇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 2021-10-21 |
关于印发《隆盛镇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隆盛镇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各办公室:
为促进本镇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隆盛镇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方案(试行)》,请各村(居)参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6日
隆盛镇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建立健全长效运行管理机制,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水安全,按照因地制宜、因村施策、一村一策的原则,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长受益”。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綦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綦江府办发〔2019〕59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所有已建成并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 全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坚持城乡供水一体化方向,实行“政府主导、村民自治与市场化运行相结合、生活用水优先与兼顾非生活用水相结合、保障水量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责任机制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制定本镇管理方案,落实管理机构、财政经费、有偿用水、水源保护等政策措施,研究处理农村供水重大问题。
第五条 供水单位(各村党总支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受益户等)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护责任。
第六条 镇农服中心履行各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的监督责任。主要职责:为各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对本镇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水源地进行保护检查;对各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组织考核;督促各村水费征收和使用;督促各村加强安全生产、严格按规范规程制水消毒、自觉接受水质检测监测;督促村(社)落实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等工作。
第七条 各村党总支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各村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村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总责。主要职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落实本村的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严格按规范规程制水消毒;饮用水源的巡查保护工作;做好蓄水保水工作;严格落实好水费征收和有效的利用水费。
第三章 产权与使用权管理
第八条 财政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属于集体所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第九条 财政投资修建的农村面上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镇农业服务中心所有,镇负责资产的监督管理,使用权根据工程实际和管理模式,确定给村民委员会;分散供水工程,产权属于受益用水户所有。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管理
第十条 各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每月两次),对巡查中发现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劝阻和制止。
第十一条 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用水原则,合理分配水资源,科学调度水量。坚持优先保证人民生活饮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和其他用水。优先发展集中公共供水,限制自备设施供水。
第十二条 各村承担水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由镇农服中心组织,每年两次取水向有资质的饮水水质监测部门送检监测。对水质检测不合格的村水厂,镇农服中心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镇分管水利领导对各村书记、协会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并继续整改,如还未完成整改,将由镇纪委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十三条 各村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对农村饮水安全负直接责任。
(一)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一厂一策,小型规模的农村水厂采取各村民委员会自主管理,并由各村落实管护人员、管护制度。其余面上的水池由受益户自管。
(二)镇农服中心对各水厂管理进行考核,对管理得好,水质监测合格,群众满意度高的水厂(水池),每座水厂(水池)每年补助相应的资金划拨给各村(社),用于水厂日常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各村应加强供水管网的日常巡查,发现供水管网跑、冒、滴、漏现象和损毁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抢修,尽快恢复供水,缩短停水时间。
第十五条 各村应制定和完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应及时启动。
第十六条 用水户用水应当向各村提出申请,由各村派专人实地察看,符合安装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供水安装和供水。
第六章 水价及水费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原则进行核算,本镇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通过群众“一事一议”等方式商定水价,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水价。
第十八条 各村严格实行一户一表和计量收费制度,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水价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广泛宣传纳入村规民约管理,严格进行水费征收。
第十九条 水费主要用于从事供水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供水生产成本与供水设施维修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各类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水费收支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群众公布,接受广大群众、镇、村及区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水库、取水设施、引水管渠、泵站、水厂、管道、调节池、闸阀等,是工程的重要设施设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改动、损坏和侵占。
第二十一条 各村应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日常维护,开展加快老化破损管网改造,做好管网埋设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用水户自行负责管理,自行使用的加压和储水设备,要开展定期清洗、维护和消毒等工作。否则,发生饮水安全事故的责任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相关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由镇上报至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依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镇纪委牵头调查处理,情况严重的上报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