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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应急罚〔2024〕工贸159号-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朱*望 性别:男 年龄:68岁 身份证号:330327**********39
家庭地址: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兴贤路*号
邮政编码:401420 联系电话:13*******07
所在单位:重庆市綦江区苍南摩配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重庆市綦江区苍南摩配有限公司喷漆房改造项目外包,2024年10月5日起开展现场施工,你作为法定代表人截至10月21日未与施工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协议。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59项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个项目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市綦江区苍南摩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望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