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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123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18 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8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骆建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M8UM61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A区
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喷涂生产线固化工序在生产时,固化工序进口处和出口处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均未运行,固化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3月17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3月26日对你单位环保管理人员骆介根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骆介根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份;
3.2025年3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铝型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8〕017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9〕013号)、《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铝型材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意见》、《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綦)环验〔2019〕075号)复印件各1份;
4.2025年3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3月14日至3月17日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复印件1份;
5.2025年3月17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5年3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M8UM61)复印件1份。
证据1、5、6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你单位喷涂生产线固化工序在生产时,固化工序进口处和出口处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均未运行,固化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禁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7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