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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230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改〔2024〕3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7-30 | [ 发布日期 ] | 2024-07-30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苍南摩配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3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苍南摩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德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750057671T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61号
我队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会同川渝交叉执法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喷涂生产项目半自动喷漆间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且活性炭表面已被漆泥覆盖;烘干工序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且喷淋水箱内无水,活性炭装填量不足并已粉化失效。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6月26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6月26日我队对你单位生产班组长田斌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7月4日我队对你单位副总经理陈希恩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4年6月26日我队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5.2024年7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0057671T )复印件1份;
证据1、4、5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4证明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23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