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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82D/2022-00008 [ 发文字号 ] 綦大调解办〔2022〕4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8-15 [ 发布日期 ] 2022-08-23

关于印发綦江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街镇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警研判和交办等工作的落实,根据《关于深化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綦平安办发〔202016号)和《关于印发深化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綦大调解办〔2021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制定了《綦江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落实。



                                        重庆市綦江区矛盾纠纷大调解

                               体系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2815


    (此件公开发布)


綦江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第一条全面掌握全区可能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情况,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进一步推进平安綦江建设,建立网格—村(社区)—镇(街道)—区级自下而上发现化解矛盾纠纷和自上而下统筹协调落实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部门联动、无缝衔接、分级管理、分类处置各类矛盾纠纷的工作闭环,特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矛盾纠纷排查是指通过调查、检查等方式方法发现、掌握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活动;矛盾纠纷调处是指对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评估预警、交办、承办、结案、反馈等各项工作制度的闭环式管理,从而落实纠纷调处责任主体和工作措施,进行教育疏导、解决源头性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过程。按照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特殊敏感时期排查的原则,开展动态排查化解,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工作。

第三条排查的主要内容:

(一)可能影响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稳定的问题,特别是可能引发民转群、民转刑、民转极的问题;

(二)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治安突出问题;

(三)因村务公开、集资款、征地、拆迁安置、房屋质量、环境问题、工程配套、施工扰民、土地承包、职工下岗、拖欠工资医药费、宗教民族等问题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

(四)其他有必要排查的问题。

对排查出的问题属于本辖区、本职能范围内的,要认真分析研究,落实化解、处置责任;属于多个单位共同管辖的,要会同相关单位协商处理(通过协商确定牵头单位,经协商仍不能确定,可报请区平安办指定牵头单位);本级单位处理有难度的,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区平安办。

第四条排查分区级排查、镇(街道)排查、村(社区)排查、网格排查四类。

(一)区级排查。由区平安稳定风险研判小组负责统筹相关单位召开矛盾纠纷排查风险研判会议,进行矛盾纠纷排查、研判。

(二)镇(街道)排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一庭两所”、相关部门召开矛盾纠纷排查风险研判会议,进行矛盾纠纷排查、研判。

(三)村(社区)排查。由村(社区)委员会负责矛盾纠纷的摸排。

(四)网格排查。由网格员对其负责的区域进行矛盾纠纷摸排。

召开矛盾纠纷排查风险研判会议的要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形式写清排查出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交办单位(部门)、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等信息。

    第五条排查模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殊敏感时期排查。

    (一)日常排查。区级部门、各镇(街道)、各村(社区)、网格在日常工作中,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信息。

(二)定期排查区级部门、镇(街道)、村(社区)按照区每月,镇(街道)每半月,村(社区)每周的要求定期开展动态排查,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风险研判会,总结上月矛盾纠纷处置情况,全面排查出本月不稳定因素。

(三)专项排查。区级部门、镇(街道)、村(社区)、网格针对特定地区或特定领域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倾向性突出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排查,或根据区平安办统一部署开展的排查。

(四)特殊敏感时期排查。区级部门、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政治敏感期每日进行全面排查。

第六条建立矛盾纠纷台帐,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按矛盾纠纷基本情况、交办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处置措施、处置结果、跟踪回访情况等要素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第七条建立矛盾纠纷报送制度。日常排查出的重要矛盾纠纷情况信息,应在当日用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立即报告。定期排查情况由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在每月28日前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表)报送区大调解办(联系人:邓希杰,17623084815),重要信息应当书面报送区平安办,并抄送相关部门。专项排查、特殊敏感时期排查出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根据需要可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八条排查化解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政策,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等调解方式的作用。对矛盾纠纷突出问题和可能引发群体性、极端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形成部门联动、无缝衔接、分级管理、分类处置矛盾纠纷的工作闭环

第九条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针对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听证、调解等方法。

(一)掌握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制定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案和防止事态扩大升级的处置预案,并统一答复口径;

(二)做好风险人员思想教育和政策、法治教育工作,了解掌握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依法依政策解决实际困难;

(三)组织落实工作措施或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政策妥善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四)矛盾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各部门、各镇(街道)、各村(社区)、各网格员应做好稳控帮教工作,防止发生矛盾纠纷激化。

第十条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评估预警、交办、承办、结案、反馈制度。

(一)排查。按照定期区级每月,镇(街道)每半月,村(社区)每周,网格每日,特殊敏感时期每日的原则,开展动态排查化解。

(二)评估预警。建立矛盾纠纷分级管理制度,按照“见事见人见地点”的原则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研判评估。对易引发个人极端案(事)件、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在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属事”单位、“属地”地区推送预警信息,落实稳控、疏导措施,防止矛盾纠纷转化升级。

(三)交办。除直接进行调处办理外,可发交办(或挂牌交办)通知书,将案件交由“属事”属地单位地区调处办理。

(四)承办。各责任主体对交办的案件要落实责任、制定措施,及时认真办理,依法、合理解决问题,并及时向交办机关反馈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五)结案。矛盾纠纷解决后,办理机关应及时结案并形成结案报告。

(六)反馈。对摸排出的以及上级交办的矛盾纠纷,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及时向当事人、上级进行反馈。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对于办结的纠纷要及时完成调解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录入工作。

第十一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作为年终平安建设考核扣分的依据

对因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

对未能及时排查掌握社会矛盾纠纷或调处化解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酿成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究。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区大调解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考核细则(街镇、部门)

2.綦江区**镇(街道)(部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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