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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22XG/2024-00063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交通、工业、信息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交通运输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8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綦交执罚〔2024〕1100XXX
当事人姓名:陈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现查明,你陈XX的渝DXXXXX于2024年08月09 日10 时07分,行经隆盛动态(S207线K166+300))处存在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重量超限)情况,经动态监控执法系统检测:该车轴型3轴,车货总重27100kg,超限2100kg,超限率8.4%。上述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账号:1101010120140000018,
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156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委员 会2024年08月16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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