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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0271/2024-00243 [ 发文字号 ] 綦发改公管罚〔2024〕第0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5-29 [ 发布日期 ] 2024-06-26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中科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发改公管罚〔2024〕第04号  

违法当事人:中科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0000713008993W          

住所(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直接责任人):刘某某                 

身份证号码:5****************4   联系电话:158*******5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           

2024年3月5日,綦江区清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监理项目在我区公共资源服务公司开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电子评标系统在对该项目所有投标文件进行标书雷同性分析时,提示河南省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与中科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监督人员立即将案件线索移交到区发展改革委。3月6日,办案人员核查了电子评标系统预警提示和调取了评标现场的记录后立案调查。4月1日,对上述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中科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刘亿静认为其在公司以外的电脑上修改并上传投标文件,造成与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应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违法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綦江区公共资源服务公司对清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现场记录;                  

2. 綦江区清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监理项目评标报告(项目编码:50011020240207001010101);                    

3. 直接责任人刘亿静询问笔录;     

我委于2024年5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需求。鉴于当事人未中标,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也未造成恶劣影响,经我委研究后决定在行政处罚裁量上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2024年5月21日,我委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口头和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之规定,我委对你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违法当事人中科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7000元(大写:柒仟元正)。

二、对直接责任人刘亿静罚款人民币350元(大写:叁佰伍拾元正)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

以上罚没款缴至户名: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账号:1101***********001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魏玲婧   吴飞      

电  话:023-48652666

地  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红星国际5栋2012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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