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2024年11-12月申报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承诺事项的公示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现将近期4家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承诺“不存在不予受理情形”的事项予以公示。
一、申请纳入定点的医疗机构及承诺事项
(一)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
申请机构名称 |
机构地址 |
机构法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
1 |
重庆泽田诊所有限责任公司千山天域中西医结合诊所 |
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长石路1号千山天域2幢附5号6号 |
王洪平 |
2 |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名山村卫生室 |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名山村1社 |
阮前应 |
3 |
綦江区唐阳洋中医综合诊所 |
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滨河大道30号綦江红星国际小区B区4幢附39号 |
唐阳洋 |
4 |
重庆市綦江区博施济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 |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綦齿路9号附1-2号;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綦齿支路3号附4-5号 |
梁正元 |
(二)承诺事项
以上医疗机构承诺不存在以下事项: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申请纳入定点的零售药店及承诺事项
(一)零售药店名单
序号 |
申请机构名称 |
机构地址 |
机构法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
1 |
重庆市綦江区健邦大药房 |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2号雨亭淞江水岸商业、公寓及地下车库幢吊3-商业25、26 |
丁桂兰 |
2 |
重庆市綦江区家加康医药有限公司银海新城商超店 |
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22号银海新城21/22裙楼幢负2-2 |
陈丽 |
3 |
重庆市綦江区家加康医药有限公司檀宫店 |
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滨河大道30号綦江红星国际小区B区附36号 |
田雨 |
4 |
重庆市綦江区家加康医药有限公司银海新城一店 |
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22号附26号、27号 |
周雪梅 |
5 |
重庆市綦江区家加康医药有限公司千山美郡店 |
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19号千山半岛国际E区14幢1-附71号、72号 |
何雄英 |
(二)承诺事项
以上零售药店承诺不存在以下事项: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 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公示时间从2024年12月26日开始,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对象的承诺事项存有异议的,可通过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我中心反映。
联系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69号市民服务中心A栋5楼
联系电话:023-48628513
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