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106号)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18〕10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艳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2060C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自由村1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7日23时左右在綦江奥园金澜湾项目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经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显示,该工地场界环境噪声超标1分贝。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7月7日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2.2018年7月10日对你单位綦江奥园金澜湾项目执行经理黄啸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18年7月10日对建设方重庆博昂置业有限公项目经理秦溱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18]第TS-46号)。
5.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群众电话投诉(咨询)事项登记表。
证据1-5证明2018年7月7日23时左右,你单位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綦江奥园金澜湾项目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引起群众投诉。
6.《营业执照》及《奥园綦江金澜湾项目土方工程合同文件》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等的规定的规定。
我队于2018年10月2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18〕000017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18年10月24日提交《申请书》,就当天施工情况进行说明,述称:当晚施工是因暴雨造成周边边坡滑坡,进行的抢险施工,事发仓促未能办理夜间施工手续,但抢险前以电话报备的方式向区环保局值班室进行了汇报,且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按要求立即停止了施工,请求减免或者减轻处罚。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经核查认为: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的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现场检查结果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对抢修、抢险作业进行认定。现场检查未发现险情发生事实或者施工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出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险情证明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在我单位对2018年7月7日夜间施工案件进行调查询问时,你单位称当晚为抢险作业,但一直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相关险情证明材料,故对你单位2018年7月7日23时左右的夜间施工作业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你单位本年度违法夜间施工的次数及整改态度等具体情节,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发〔2015〕41号)的规定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