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部门镇街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公告公示

重庆松藻电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105号)

日期:2018-11-15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18105

 

被处罚单位:重庆松藻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涛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0072900W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大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18年7月24日、7月25日1号机组及2号机组废气排放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7月26日对你单位安健环管理部部长晏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18年7月26日对你单位安健环管理部部长晏宇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重庆松藻电力有限公司2x150兆瓦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工程验收意见》(环验[2007]207号)。

4.《重庆松藻电力有限公司2x150MW机组1#炉脱硫运行日志》。

5.《重庆松藻电力有限公司2x150MW机组2#炉脱硫运行日志》。

6.NIPm-500数据采集传输仪照片打印件。

7.《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4]第BDYS37号)

8.《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8]第WT8号)。

9.《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8]第WT79号)。

10.《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监测报告》(质(认)字No.2010-016)

11.《排污许可证》。

12.《松藻电力1#机组废气排放口废气污染源小时均值历史数据表》(2018年7月24日-7月25日)。

13.《松藻电力2#机组废气排放口废气污染源小时均值历史数据表》(2018年7月24日-7月25日)。

14.《松藻电力1#机组废气排放口废气污染源日均值历史数据表》(2018年7月24日-7月25日)。

15.《松藻电力2#机组废气排放口废气污染源日均值历史数据表》(2018年7月24日-7月25日)

16.现场摄像资料。

17.《重点污染源排放超标督办单》(编号:20180725080629293及20180725080628880).

18.《重庆松藻电力有限公司关于1号机组废气排口二氧化硫因子超标(超证)排放情况的说明》。

19.《重庆松藻电力有限公司关于2号机组废气排口二氧化硫因子超标(超证)排放情况的说明》。

20.《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松藻电力有限公司1#、2#排口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及《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表》。

证据1-20证明你单位2018年7月24日、7月25日1号机组及2号机组废气排放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21.《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队于2018103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18〕000017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你单位大气污染物的超标倍数及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等具体情形,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发〔2015〕41号)第六条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

                      201811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