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朝野采砂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104号)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18〕10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綦江区朝野采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黎永刚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61143589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新屋村团结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8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石灰石开采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后,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7月18日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2.2018年7月18日对你单位安全员宋明万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18年8月6日对你单位安全员宋明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40万吨/年)。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咨询合同》(项目名称:90万吨/年石灰石开采项目)。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渝(綦)环评通[2008]001号)。
7.《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08]66号)。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项目名称:31.5万吨/年石灰石开采项目)。
9.《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预验收)环境保护批复》(渝(綦)环试[2009]020号)。
9.《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綦)环验[2011]38号)。
10.《设备设施投资明细表》。
证据1-10你单位石灰石开采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后,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11.《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队于2018年9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18〕000017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经济发展主体又是环境保护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单位石灰石开采项目规模由31.5万吨/年扩建至90万吨/年,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设备设施投资明细表》,认定你单位石灰石开采项目总投资金额为724.057万元,结合你单位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肆万肆仟捌佰壹拾壹元整(144811.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