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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龙田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087号)

日期:2018-08-23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18〕08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綦江区龙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波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65746183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龙洞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 2018 年7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石灰石堆场进出口未采取遮挡、封闭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7月2日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2.2018年7月11日对你单位总工程师唐元才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18年7月2日对你单位生产厂长蔡长鸿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綦)环排证[2018]0051号)。

5.《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受理投诉案件交办单》。

证据1-5证明2018年7月2日,你单位石灰石堆场进出口未采取遮挡、封闭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6.《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队于2018年7月3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18〕000014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煤场、石灰石料场等露天工业堆场应当设置规范的防风抑尘网、洒水喷淋等抑尘设施;煤炭、石灰石、灰渣等堆场进出口应当采取遮挡或者封闭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你单位石灰石堆场未采取遮挡、封闭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你单位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发〔2015〕41号)的规定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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