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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县祥辉石材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072号)

日期:2018-07-26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18072

 

被处罚单位:綦江县祥辉石材加工厂

投资人姓名代真勇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86893861G

地址:重庆市綦江县文龙街道汇景大厦5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85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石材加工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动后,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530日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2.2018531日对你单位投资人代真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18530日对你单位投资人代真勇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总平面布置示意图。

4.《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登记表》。

证据1-4证明你单位石材加工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动后,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5.《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队于20187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綦环罚告2018000012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经济发展主体又是环境保护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单位石材加工项目建设地点由新盛镇号房村搬迁至文龙街道三桥村后,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说明》,认定你单位废石材加工项目总投资金额为150000,结合你单位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

                      201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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