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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古口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071号)

日期:2018-07-26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18071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綦江区古口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罗太金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XEDJ335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30号润庆景秀江山223-6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85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循环水池有裂隙,生产废水渗漏外排,循环水池内设置有抽水泵及软管,连通至吹角河内,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59日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2.201859对綦江县赶水镇洋渡建材厂办公室主任林光杰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图。

3.201859日对綦江县赶水镇洋渡建材厂工人周世义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18522日对你单位监事陈永洪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18524日对你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匡泽书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18522日对你单位监事陈永洪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18521日对綦江县赶水镇洋渡建材厂投资人张祥荣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8.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綦环(监)[2018]SY-23号)

证据1-8证明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9.《营业执照》及《綦江县赶水镇洋渡建材承包经营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队于20187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字2018000012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经济发展主体又是环境保护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更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你单位循环水池有裂隙,生产废水渗漏外排,循环水池内设置有抽水泵及软管,连通至吹角河内,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你单位的具体情节,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

                           201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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