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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069号)

日期:2018-07-26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18069

 

被处罚单位:重庆建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罗正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6579195K

营业场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桃花滩蒋家坝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84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位于綦江区篆塘镇联合村6社的机械铸造厂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铸造废砂芯)倾倒在厂区外河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420日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2.2018420日对你单位厂长李建国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18420对你单位厂长李建国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单位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4.《营业执照》及《房屋租赁合同书》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队于201873日向你单位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1800001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1877日向我队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账户交易明细,述称:因对法律条例理解不够,致使未能及时办理环保手续,对于420日存在的污染环境问题已经进行了整改,且企业经营困难,恳请从轻或撤销处罚。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你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铸造废砂芯)倾倒在厂区外河边的行为已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你单位的整改态度等情节,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3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

                          201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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