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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县打通镇向阳镇电站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066号)

日期:2018-07-17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18066

 

被处罚单位:綦江县打通镇向阳镇电站

投资人姓名张晓兵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6133321Q

地址:重庆市綦江县打通镇金鸡岩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84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水力发电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425日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2.2018425日对你单位投资人张晓兵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18425日对你单位投资人张晓兵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綦)环准(工)[2006]34号)。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渝(綦)环评审(工)[2007]34号)。

证据1-5证明你单位你单位水力发电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6.《营业执照》、《电站名称变更说明》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队于2018626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18000010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2018627日向我队提交了《陈述意见书》,述称:你单位前身为綦江县金鸡岩电站二期,后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无法注册为綦江县金鸡岩电站二期,核准为綦江县打通镇向阳电站,在设计、施工和运营中一直注重环境保护,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你单位2006年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2007年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不存在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且自建设运营以来,一直亏损,无力履行罚款,请求不予处罚。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经济发展主体又是环境保护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你单位2006年、2007年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及《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在建设竣工后,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已经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你单位免于处罚的申请不予采纳。结合你单位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或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

                      20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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