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顺川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065号)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18〕06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顺川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廖曼洪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9517894X9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陶家村3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8年4月26日、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循环水池出现渗漏坑洞,循环水通过坑洞和厂区旁竹林内地埋管道排入山水沟,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4月26日、4月27日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2.2018年4月27对你单位负责人廖成碧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勘查示意图。
3.2018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负责人廖成碧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18]第SY-22号)。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表》(綦环(监)[2016]第YS-26号)。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5]060号)。
7.《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綦)环排证[2017]0048号)。
证据1-7证明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8.《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队于2018年6月29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字〔2018〕000010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18年6月28日向我队提交了《关于新修循环回收池渗漏的情况说明》,对循环水池渗漏及埋设管道原因进行了说明,认为不是偷排偷放的行为,企业已停产,并进行彻底排查,彻底消除隐患,恳请给予改正机会。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经济发展主体又是环境保护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更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你单位循环水池出现渗漏坑洞,循环水通过坑洞和厂区旁竹林内地埋管道排入山水沟,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你单位的具体情节,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或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