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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063号)

日期:2018-07-13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18063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伟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95871132D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堰岗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185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夜间厂界环境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6分贝。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綦环(监)[2018]JD-123号)。

2.2018528对你单位调度员赵亮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18528对你单位调度员赵亮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綦)环排证[2017]0020号)。

5.2018527夜间至2018528日凌晨摄像资料。

6.2018527夜间发货单。

证据1-6证明2018528日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夜间厂界环境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6分贝。

7.《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队于201862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1800001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施工应当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2.你单位2018528日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夜间厂界环境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6分贝,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你单位具体情形,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1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或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

                         20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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