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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展亮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058号)

日期:2018-06-14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18058

 

被处罚单位:重庆展亮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樊永毅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4U8AXN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84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展亮汽车綦江专用车车厢生产项目增加喷漆工艺,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419日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2.2018419日对你单位总经理彭立祥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18419日对你单位总经理彭立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重庆展亮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涂装设备投资说明》及相关票据复印件。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6]089号)。

6.重庆市12369受理中心案件交办表。

证据1-6证明你单位展亮汽车綦江专用车车厢生产项目增加喷漆工艺,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7.《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队于20185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18000007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经济发展主体又是环境保护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单位展亮汽车綦江专用车车厢生产项目增加喷漆工艺,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涂装设备投资说明》,认定你单位涂装工艺总投资金额为2630000,结合你单位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陆千叁佰元整(263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或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

                      20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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