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显杰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048号)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18〕048号
被处罚个人:马显杰
身份证号:510223197006***410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00222601237990
地址:重庆市綦江县赶水镇香山村8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8年3月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经营的石子加工厂排放的洗砂废水悬浮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18]第SY-10号)。
2.2018年3月5日对你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18年3月5日对你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18年3月5日现场摄像资料。
证据1-4证明2018年3月5日你经营的石子加工厂排放的洗砂废水悬浮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排放限值。
5.身份证件及《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你。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队于2018年5月12日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18〕000007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2018年5月18日你向我队提交了《申请书》,述称:对于3月5日排污案件,你沙场高度重视并停止生产,4月份开始全部机器设备拆除完毕,并附照片7张,请求考虑你的经济承受能力,予以最低标准处罚。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2018年3月5日你经营的石子加工厂排放的洗砂废水悬浮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排放限值,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你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整改态度及排放污染物超标倍数,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或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