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綦盛石油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057号)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18〕05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綦江区綦盛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文永强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TQ6C94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破石溪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8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4月26日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2.2018年4月26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文曾炜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18年4月26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文曾炜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4.《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
我队于2018年5月2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18〕000008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2018年5月23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述称:你单位属于原老加油站,存在历史遗留问题,2018年2月加油站变更为有限公司后,原风险评估相关手续需要重新办理,但第三方公司未能及时完成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你单位积极整改,并承诺三个月内完成风险防范措施的制定及风险评估,请求免于处罚。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完成隐患整改”,第(三)项规定: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你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已经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你单位免于处罚的申请不予采纳。考虑你单位具体情节及整改态度,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或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