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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财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055号)

日期:2018-06-08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18055

 

被处罚个人陈光财

身份证号510223197310***31X

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URB8U70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县打通镇双坝村柏香树社双溪厂706左侧慌坝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842日对你经营的石粉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经营的石粉厂石粉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42日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2.201842日对你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1842日对你经营的石粉厂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投资清单》。

证据1-4证明你经营的石粉厂石粉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5.《营业执照》及你的身份证证明违法主体是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队于2018521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18000009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经济发展主体又是环境保护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你经营的石粉厂石粉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你提供的《投资清单》,认定你经营的石粉厂石粉加工项目总投资金额为255000元,结合你的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仟陆佰伍拾元整(765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或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

                      201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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