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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县创业制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053号)

日期:2018-06-08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18053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綦江县创业制鞋有限公司

经营者姓名邹彦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4746513XX

地址:重庆市綦江县石角镇桃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84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未按照燃煤锅炉废气处理设施的操作规程加碱,造成脱硫塔循环加药池pH3.32,回水池pH3.01,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42日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2.201842日对你单位人力资源部主任张梅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1843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邹彦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1843日对你单位司炉工周永明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5.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綦环(监)[2018]SY-15号)

6.你单位的《20182-4月份锅炉脱硫除尘装置运行记录表》及《燃煤锅炉操作规程》。

7.你单位的《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綦)环排证[2017]0024号)。

8.重庆市12369中心投诉交办单。

证据1-8证明201842日你单位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未按照燃煤锅炉废气处理设施的操作规程加碱,造成脱硫塔循环加药池pH3.32,回水池pH3.01,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气污染物

9.《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我队于201851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18000008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1848日向我队提交了《环保情况的说明及整改的措施》,述称:你单位在我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针对存在的环保问题,立即召开办公会议,采取六项整改措施从源头上进行彻底整改,并对群众投诉情况进行说明,且企业近几年经营困难,连年亏损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经济发展主体又是环境保护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你单位的整改态度及采取的整改措施,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或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

                           201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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