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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麟利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045号)

日期:2018-05-26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18045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麟利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贺万麟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KM4AXQ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葫芦村石朝门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82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猪养殖场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212日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2.2018212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贺万麟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18212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贺万麟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单位生猪养殖场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4.《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及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我队于2018418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18000006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18420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听证申请,我队于5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采取整改措施,已于201831日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望考虑企业经营困难及整改态度积极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经济发展主体又是环境保护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你单位生猪养殖场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等情形,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或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

                      201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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