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红益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052号)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18〕05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綦江区红益建材有限公司
经营者姓名:吴兆红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6328372G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观佛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8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脱硫设施循环池进水口pH为2.61,出水口pH为1.97,致使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4月10日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2.2018年4月10日对你单位现场管理员黄明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18年4月10日对你单位现场管理员黄明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18]第SY-18号)。
5.你单位的《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及《砖瓦窑炉脱硫设备申报及相关资料》。
6.你单位的《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綦)环排证[2016]0034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4]069号)及《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綦)环验[2015]59号)。
证据1-6证明2018年4月10日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脱硫设施循环池进水口pH为2.61,出水口pH为1.97,致使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7.《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队于2018年5月1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18〕000008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经济发展主体又是环境保护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或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