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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煌城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050号)

日期:2018-05-25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18050

 

被处罚单位:重庆煌城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漆辉军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3FD97F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双坝村罗家田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84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废弃粉煤灰生产陶粒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动后,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42日现场检查摄像资料。

2.2018412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漆辉军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18412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漆辉军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重庆煌城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及《会议决议书》。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7]011号)。

证据1-5证明你单位废弃粉煤灰生产陶粒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动后,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6.《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队于2018510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18000007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申请听证2018513日向我队提交了《回复》,述称:你单位原在安稳建设的粉煤灰陶粒生产线,由于租赁成都军区营区库房,做完环评后,进入验收阶段,军区要求收回营房,后将相关设备搬迁至打通镇双溪兵工厂内,并办理环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新工厂未生产,现场的材料是安装设备调试时的产品及试生产的产品。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经济发展主体又是环境保护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单位废弃粉煤灰生产陶粒项目建设地点由安稳镇搬迁至打通镇后,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批准书,擅自开工建设,安装调试设备,组织试生产,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及《会议决议书》,认定你单位废弃粉煤灰生产陶粒项目总投资金额为3000000,结合你单位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点五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或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

                      201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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