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府发〔2017〕28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封山禁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火时间   从即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森林防火高风险期间。   二、封山禁火范围   除主要避暑地指定区域外的所有林区实行封山,全区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封山禁火要求   (一)封山禁火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区...">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封山禁火的通告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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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封山禁火的通告

日期:2017-07-31

綦江府发〔201728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封山禁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火时间

从即日起至20171010日森林防火高风险期间。

二、封山禁火范围

除主要避暑地指定区域外的所有林区实行封山,全区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封山禁火要求

(一)封山禁火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玩火、野炊、烧香、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明火照明、烧荒、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秆、炼山造林、林区室外吸烟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封山禁火期间,在林区入山路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或哨卡,严禁主要避暑地游客及林区居民以外的人员擅自入山;林区严格控制车辆通行,入山车辆和人员凭各街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发的通行证方能进山,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接受登记,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同意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森林防火各项规定。未持通行证的车辆和人员,一律禁止入山。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发现火种一律没收,拒不配合一律依法处置。

(三)封山禁火期间,各街镇、林场要在林区路段、重点区域和关键位置安排巡山护林人员,24小时监控和巡查。

(四)封山禁火期间,驻林区建筑施工、住餐等所有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经批准方能开展经营活动,并严格森林防火教育管理。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按《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举报报警电话:48662353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7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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