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监局:关于加强汛期和高温天气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非煤矿山企业:
据气象部门预测,受超强尼诺现象影响,今年防汛形势异常严峻。为认真落实国家、市、区有关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汛期和高温天气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止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一)有关街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以防范极端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汛期和高温天气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检查。切实做好灾害事故防范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防汛和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落实汛期和高温天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预案,强化值班、巡查和报告。
(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真正做到“责任、机构、人员、物资、措施”全面落实,切实做好汛期“三防”工作(防雷电、防洪、防排水), 做到组织、思想、物资“三落实”,确保安全度汛。同时,要健全完善责任制,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汛和高温天气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确保及时发现并整改出现的安全隐患,务必做到责任到位、安全措施到位,确保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二、突出重点,落实到位
(一)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1. 露天开采矿山,在雨天要停止开采作业、撤离作业人员,在雨后要及时对危岩、浮石、边坡松动、排土场滑坡等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监控和处置,确认安全后再安排开采作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撤离采场作业人员和禁止作业人员进入采场作业,防止发生滑坡事故。在作业时,企业要重点检查防高陡边坡坍塌、防排土场滑坡等措施落实情况。
2. 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仍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储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切实加强警戒监测、专人值守、巡护工作。
3. 尾矿库要在汛期加强巡查和观察,对尾矿库下游的民居及其他活动人员,要进行安全宣传告知,做好防险避险准备工作,一旦出现险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撤离人员,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4. 天然气勘探、开采企业要对其采掘井场及作业场所进行全面巡查,有效防范因强降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
(二)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1.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 按照公安部门规定,加强对炸药库安全管理。露天矿山严禁在高温时段进行打眼、爆破等作业活动。
3. 提供必需的高温防护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足够符合标准的清凉饮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温药品。
4.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6号)标准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用品,防暑降温用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三、强化应急,严格值守
(一)有关街镇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汛期和高温天气应急预案,做好必要的防汛和高温天气物资储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掌握天气变化信息,高度重视极端气候对矿山安全的影响,一旦出现险情,确保能够快速有效施救。同时,要做好汛期和高温天气防范工作信息的上传下达;要加强应急值守,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预报、预警、预防工作,畅通信息渠道,建立险情报告制度,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确保汛期和高温天气期间我区非煤矿山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汛期和高温天气值班值守工作,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排土场、尾矿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通讯、电力等建(构)筑物及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裂隙和其他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重点部位进行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一旦发现险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重庆市綦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