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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农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日期:2015-12-24
綦江区农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一、办事对象
区境内从事繁育、生产、加工、经营等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二、办事依据
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份)》、《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等。
三、农业植物检疫范围
粮、棉、油(不含木本油料)、麻、桑、茶、糖、菜、烟、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本中药材、草本香料、食用菌、牧草、绿肥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或种用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四、办理内容和程序
(一)申报地点:綦江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区农委服务窗口)
    (二)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证》和《报检员证》
区境内从事种子种苗繁育、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种子种苗品种、数量、地点、繁育面积等资料,经区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实地考察,符合种苗繁育、生产、经营条件和检疫要求等,签发《植物检疫登记证》和办理《报检员证》。
(三)、《产地检疫合格证》
  区境内从事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繁育、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每年在繁育、生产前,须向区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申报登记,申请产地检疫。经区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组织实施产地检疫合格后,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作为调运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依据。
(四)、《植物检疫证书》
区境内从事繁育、生产、加工、经营等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应自觉接受检疫。
1、调出检疫
  在本区范围内,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销售;调出本区范围,调出单位和个人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要求书》(重庆市内区县间调运可不出具《植物检疫要求书》),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调出单位和个人应在调运前15天向区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申请检疫,区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按规定程序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2、调入检疫
  从区外调入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区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同意,并取得《植物检疫要求书》(重庆市内区县间调运可不出具《植物检疫要求书》),调出单位凭《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调入后,向区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提交《植物检疫证书》(副本)和调拨单复印件(时限为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内),经区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或销售。
3、国外引种。应填写《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提供原产国疫情发生情况、国内试种疫情监测报告、计划引进数量、计划种植地点、隔离试种计划、当事人有无进出口权等系列资料,经重庆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审查合格,按权限签发《引进国外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在《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签注意见后由农业部签发《引进国外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五、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作物种类
免费限量
调运检疫收费 
产地检疫收费 
备注
说明
起点额(元)
收费额占货值比率(%)
起点额(元)
收费额占产值比率(%)
粮谷类
大粒种子50克(稻、麦、玉米、豆类、棉花、花生、甜菜等),小粒种子10-30克(烟、麻、牧草、油菜籽等),薯类500克,苗木10株
0.50
0.45
1.00
0.30
含:稻、麦、玉米、薯类、牧草、豆类及其他
依据“发改价格〔1494〕号”文件
经济作物类
0.50
0.50
1.00
0.35
含:烟、棉、麻、油料、花生、糖料及其他
水(瓜)果类
0.50
0.60
1.00
0.45
含:乔、灌木水果、香蕉、葡萄、瓜果及其他
   
受理单位:重庆市綦江区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联 系 人:杨朝敏  王忠跃
联系电话:023-85880645 
通讯地址: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14号  40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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