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篆塘镇食品药品安全告知书

日期:2015-06-25
 

尊敬的各位群众:

为保证我镇食品药品安全,确保大家的人身财产安全,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一、餐饮服务单位:保证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超范围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食品流通单位(副食店、超市):保证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超范围经营,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有效的相关法定证照。保持经营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人员健康。

三、药品经营单位(药店):保证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不超范围经营,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的相关法定证照。

四、农村家宴一条龙机构:必须取得有效备案证书(本镇辖区内餐饮服务“一条龙”机构到镇食药监办申请备案),工作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

五、农村家宴申报备案:规模10桌以上(含10桌)的家宴实行申报备案制度。丧事家宴承办人在事发当天向所在村(社区)申报备案,其它类型宴承办人应提前2天向所在村(社区)申报备案,将就餐时间、人数、场地、菜品清单、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村食品安全监督协管员进行事前申报登记。

    篆塘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举报)电话:4822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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