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部门镇街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公告公示

关于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5-28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城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和管理,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是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在正常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效果、职业健康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价,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通过评价,为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危害申报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为监管部门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提信息支撑服务。
二、范围及周期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范围为所有涉及职业危害的企业,检测周期为1年/次。
现状评价的范围为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以及未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企业,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现状评价周期为每3年/次,职业危害一般或较重的企业现状评价一次。
三、工作目标
在2015年底前,各街镇园城所辖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达到80%以上,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率达到70%以上,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企业必须开展作业场所检测或者现状评价。
四、结果运用
(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五、具体要求
(一)用人单位必须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或现状评价制度,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现状评价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二)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检测或评价合同前,应当对其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三)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四)用人单位应当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如实提供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
(五)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六)用人单位违反检测规范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