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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5-28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12〕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渝安办〔2013〕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一)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含道路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道路交通、消防等非生产经营事故。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群伤的道路交通、消防等非生产经营事故。
(三)重大未遂伤亡(涉险)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
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且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事故。
1、涉险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生产安全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4、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安全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6、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7、其他较大生产安全涉险事故等。
(四)对于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须先按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规定进行报告。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报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具体情况不清楚的,应先使用电话快报事故概况,具体情况及时书面续报。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三、报送程序及时限
(一)生产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发生伤亡事故或者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街镇、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安监局报告(先电话告知,再书面报告)。
(二)事故发生地街镇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向区安监局报告。
(三)区安监局在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市安监局(重庆煤监局)、区委办和区府办。在接到较大以上事故后,除按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至市安监局(重庆煤监局)、区委办和区府办,随后补报书面报告。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金安”事故快报系统上报至市安监局。
(四)事故发生地街镇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跟踪并续报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重大、特别重大
事故要每天续报2次,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每天续报1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直至事故救援工作结束。
四、报送方式
(一)已开通党政网的单位,应通过党政网上的办公登录区域的值班系统,按系统要求的格式报送。
(二)未建立开通党政网的单位,原则上应采用书面报送形式。向区安监局书面报送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上传电子件。
(三)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无条件实施信息系统报送、书面报送的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送方式,但应记录好已报送的内容,尽快通过党政网办公登录区域值班系统或书面形式报告。接报单位要通过笔记、录音等手段记录好接报内容。
(四)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在紧急情况下,手机信息、电子邮件可作为辅助报送形式。接报单位要核实上报人的身份,完整做好记录,并要求报送单位尽快通过党政网办公登录区域值班系统或书面形式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各企业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管理机构,确定专门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强化责任,严格考核
1、区安委办每季度通报一次执行情况,对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以及各企业上报事故信息工作进行通报。并将
通报结果纳入街镇、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2、有关单位和企业故意迟报、漏报、瞒报事故信息的,将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3、对因迟报、漏报、瞒报事故信息,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条款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区安监局事故接报电话:61271258、61271260、48699203,传  真:61271262。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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