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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綦江区乡镇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5-05-28
各产煤镇煤管办(安监办)、乡镇煤矿企业:
为有效使用和管理人员定位系统,充分发挥人员定位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在煤矿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要求,结合我区乡镇煤矿实际,重新修订了《綦江区乡镇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重庆市綦江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綦江区乡镇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綦煤发〔2014〕1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綦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7日
 
 
 
 
 
 
 
 
 
 
 
 
 
 
綦江区乡镇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人员定位系统应具备考勤管理功能和各项安全管理功能。
2、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入井设备须经防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使用。
3、地面中心站主机应设置在矿调度室,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井口视频监控系统实行24h值班制度,确保24 h 连续运行。
4、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5、人员定位系统主机实行双机备份,并与区安监局监控中心联网运行。
6、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7、中心站应配备不小于2h的UPS不间断电源,并配置抗静电地板、消防器材、降温空调以及录音电话、打印机等办公设施。
二、位置监测分站设置规定
1、各煤矿所有进风井、回风井口应分别设置监测携卡人出井、入井考勤功能的分站。
2、各煤矿所有采区巷道、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避难硐室等采掘工作面和重点区域应设置监测携卡人定位功能的分站。
3、下井人员必须携带录入本人真实信息的识别卡,严禁未携卡人员下井,严禁携带他人或一人携带多卡入井。
4、井口应设置检测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检测的装置,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识别卡严禁擅自拆开。
5、煤矿备用读卡器、识别卡、分站等备件的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 10%。
6、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调试、检验且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三、运行与维护管理规定
1、各煤矿应根据分配的IP地址独立使用,不得擅自更改人员定位系统主机IP地址。
2、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机构负责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确保系统具备位置监测功能,管理功能,存储、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3、中心站值班人员可由调度员兼任,应认真监视各种信息,详细填写运行日志,汇总上报相关考勤信息。
4、接到报警信息后,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5、各煤矿必须与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维护协议。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保证有专业维护人员对各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保证在接到故障报告后24h内赶往煤矿及时排查、处置故障。
6、应根据井下人员的岗位变动、增减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识别卡信息,并将相关人员信息录入系统。
7、井下动态监测图应每月更新,如实反映井下采掘工作面实际情况,确保系统监测的准确性。
8、煤矿应配备检卡器定期对识别卡进行检测,识别卡出现电量不足、卡号错误、信息漏登等故障应及时处理。
9、人员定位系统发生故障,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区安监局监控中心汇报,并详细记录备案。
10、煤矿因特殊原因(如雷击、暴雨等)需要关闭人员定位系统时,矿值班调度员必须报告矿值班领导、煤矿主要负责人、区安监局监控中心,同时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井下人员。
11、区安监局监控中心实行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控数据,发现不能正常运行、通讯中断等异常情况必须通知煤矿处理。煤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应记录备案。
12、人员定位系统如因设备严重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必须按规定予以淘汰更新。
四、其他规定
1、各煤矿应根据本矿实际制定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办法和制度。必须建立的管理制度有: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入井人员携卡下井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等。
2、各煤矿要建立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技术资料要定期保存。必须建立的记录、台帐有:设备仪表台账;值班记录;系统故障检修记录等。
3、调度值班人员每日应打印煤矿井下带班领导下井带班行走路线轨迹报表,报煤矿业主(法定代表人)审签。
4、煤矿应绘制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供电传输电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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