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规程措施方案审查的通知
日期:201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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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镇煤管办、各煤矿企业: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的行政审查、审批事项,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版)的相关规定,现将煤矿企业必须上报我局审查、审批及验收的相关内容重新明确如下:
一、《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版)规定:
1、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
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第二百五十七条)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版)规定:
1、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第十四条)
三、上级安全监察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上报审查的仍然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原綦江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规定上报的煤矿企业安全规程措施方案进行审查的规定同时作废。
五、本通知未规定的一律按国家和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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