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暨职业卫生专项整治的通知
日期:201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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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镇(园城),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职业病发病率仍然较高,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4〕27号)和《綦江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綦江府安委发〔2014〕5号)要求,切实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促进其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决定在全区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暨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活动,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与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推动各街镇(园城)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渝办发〔2010〕166号)明确的监管责任和各项要求,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2014年,全区检查各类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不得少于50家,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少于10家。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重点检查内容和重点行业领域。各街镇(园城)应加大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检查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以及职业卫生标准情况,检查内容可参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职业卫生业务文件ZW—JB—2013—002)。要突出抓好矿山、危化、建材、轻工、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铸造、电镀、蓄电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以及曾经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件行业领域的执法检查。
(二)突出查处重点违法行为。各街镇(园城)要以防尘防毒为重点,以“重培训、促申报、贴警示、戴防护、抓治理、控尘毒”为主要内容,在全面检查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没有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的;
2.没有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3.建设项目没有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4.工作场所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没有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警示标识的;
5.没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6.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没有为劳务派遣工发放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的;
7.没有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三)突出建立长效机制。要注意总结和梳理执法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有关制度。要逐步加强职业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检查,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质量。
三、工作要求
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原则,结合实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镇(园城)要明确活动领导机构和人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检查计划和保障措施;要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人,提出明确要求,逐级抓好工作落实。所有检查任务在2014年11月初前完成。各街镇(园城)将活动方案的电子版于5月底前送区安监局(联系人及电话:吴 波,61271221;电子邮箱:24711445@qq.com)。
(二)坚持统筹兼顾。要把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与职业卫生监管其他工作结合起来,紧紧围绕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统筹监督执法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进。执法检查要坚持明查与暗查相结合,重在发现问题、掌握实情,重在督促指导、落实整改措施。要坚持检查用人单位与督促政府履行职责相结合,对用人单位问题较多的地区或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较为薄弱的地区,要采取约谈、发函、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
(三)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对查出的问题,要逐条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
(四)强化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要搞好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目标、任务和要求,提高各地区开展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同时也要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为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氛围。
(五)做好执法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要按照本通知所列附表内容,做好汇总分析,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上报。各街镇(园城)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报告连同附表分别送区安监局(联系方式同上)。
附件:1.各街镇(园城)“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执法情况统计表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
附件1
各街镇(园城)“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
执法情况统计表
镇(园区)安全办(科)(盖章):
计划
检查
用人单位数(家) |
实际检查
用人单位数(家) |
下达执法文书(份) |
执法检查情况 | ||||||
发现问题或隐患(项) |
责令当场改正(项) |
责令限期改正(项) |
警告
(家) |
罚款
(万元) |
责令停产整顿(家) |
提请关闭
(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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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ZW—JB—2013—002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
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项目 |
主要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1
责任
体系
(B001) |
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
查阅书面文件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责任制度应具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
|
2
规章
制度
(B002)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
查阅书面文件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警示与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宣传教育培训制度、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要求的管理制度。重点检查制度的针对性和落实情况。 |
|
3管理
机构
(B003)
|
3.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
查阅用人单位相关文件,文件应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并检查机构或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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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配备专职或兼职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查阅文件,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当面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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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
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要求的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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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前期
预防
(B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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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查阅安监部门申报回执,重要事项变更是否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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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经安监部门审核通过 |
检查用人单位2012年6月1日后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颁布以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首先查建设项目清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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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经过安监部门审查 |
检查用人单位2012年6月1日后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颁布以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及有关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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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建设项目竣工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经安监部门审核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 |
检查用人单位2012年6月1日后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颁布以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验收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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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
综合评估用人单位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的先进水平(与现阶段国内同类用人单位相比,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较为先进,主要考虑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低毒或无毒原料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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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
监管机构查阅最新国家产业政策文件(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工信部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并进行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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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对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主要原材料有MSDS(物质安全数据表)。 |
主要检查原辅材料的有毒有害成份是否明确(检查用人单位对供应商有无提出书面要求,且供应商是否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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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有中文说明书 |
现场查看有无中文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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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现场查看主要产生粉尘、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的设备,有无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重点检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危害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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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使用、生产、经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 |
现场查看原料包装,有没有中文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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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有中文说明书 |
现场检查(《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豁免的放射性同位素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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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
查阅有关用人单位文件和外包合同是否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状况,是否落实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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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作场
所管理
(B005)
5
工作场
所管理
(B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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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查阅检测报告(关注检测时工况与气象条件),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浓度或强度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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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
现场检查,主要检查接触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质岗位是否与其他岗位隔离,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是否隔开;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是否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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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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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
按照《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要求的设置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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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
现场检查(可参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附录A.4,急救箱配置药品应与现场易致中毒物质相匹配,劳动者可及时获取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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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
在酸、碱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应急喷淋洗眼器,保证一旦发生事故,劳动者及时获得冲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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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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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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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
查阅用人单位监测记录或报告,重点检查粉尘与高毒物品日常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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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按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查阅用人单位由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注重检查检测点是否满足《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选点原则与数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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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检查重点:职业病危害严重且未开展过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颁布后是否开展现状评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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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现场检查核实公告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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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现场重点检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的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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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并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
抽查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关条款进行告知,或者有没有补充合同或专项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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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仅针对可能产生急性中毒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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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 |
检查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情况,现场询问3名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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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
现场选择劳动者3名,进行询问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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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企业应告知本人 |
如存在职业病或职业禁忌,抽查询问1名存在职业禁忌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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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防护
设施
(B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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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齐全 |
现场查阅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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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
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或放射性工作场所的设施配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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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
查阅设施设计方案、检测报告,并现场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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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 |
查维修和检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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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人
防护
(B007)
|
7.1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
查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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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
查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及产品说明书。配备标准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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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并及时更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
现场查阅,有无个人领用和更换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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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
现场检查,记录未按要求佩戴劳动者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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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教育
培训
(B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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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核查培训证书(可对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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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
检查培训记录,特别是接触危害岗位劳动者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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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
检查培训记录,特别是接触危害岗位劳动者的培训。(现场抽考3名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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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健康
监护
(B009)
9
健康
监护
(B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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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
检查劳动合同和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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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
检查在岗劳动者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重点检查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是否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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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检查离岗劳动者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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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
检查有关劳动者调岗记录,抽查1~3名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有无调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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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检查离岗劳动者劳动合同,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自愿离岗者应有书面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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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
查阅劳动合同有关制度,以及现场询问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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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
学观察 |
查阅有关制度、报销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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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查阅劳动合同,现场抽查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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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现场抽查询问3名女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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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
查阅发放和领取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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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应急
管理
(B010) |
10.1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本项目针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用人单位,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检查包括特殊应急救援药品的准备、没有救援条件的单位是否与最近有救援条件的医疗单位签订救援协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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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 |
现场查看有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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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查演练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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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
查阅报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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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60项) |
合格 项,不合格 项,合格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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