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非煤露天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执行情况专项整治的通知
日期: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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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镇安监(科)办,各非煤露天矿山企业,有关单位:
当前,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较好,但部分非煤露天矿山仍然存在开采现场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安全距离不足、矿山作业面上部未超前剥离、未修建上山公路等突出问题。经研究,决定开展非煤露天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执行情况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不按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开采的矿山和未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为整治重点,采取强有力措施,对露天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整治,强制推进机械化铲装运碎作业,通过专项整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提高全区非煤露天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正常生产的非煤露天矿山企业(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除外)。
三、整治重点
(一)安全生产设施设计整治重点
1.新建、改建、扩建露天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安全设施设计必须通过市、区安监局组织的审查,并送区安监局备案。
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在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矿山现场整治重点
1.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小于300米。
2.自上而下分层或分台阶顺序开采。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原则,严禁掏底开采或“一面墙”式开采。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3.使用机械化铲装作业。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4.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5.安全设施设计中的矿山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矿山开采终了图和采场剖面图必须张贴上墙。
6.各非煤露天矿山企业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每月定期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服务。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4年3月中旬开始,到2014年6月上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企业自查阶段(3月18日至4月17日),由非煤露天矿山企业结合安全设施设计,逐一对照本次专项整治要求进行自查整改。
第二阶段为街镇检查阶段(4月18日至5月5日),各有街镇安监(科)办要按照本次专项整治要求,对本辖区非煤露天矿山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第三阶段为区安监局复查阶段(5月6日至6月5日),由区安监局非煤矿山监管科会同有关街镇安监(科)办,逐矿进行复查,并依法查处。
五、有关要求
(一)各非煤露天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要求,扎实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规范安全设施设计与作业现场相符,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
(二)各街镇要按照专项整治要求对区域内的非煤露天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整治,督促企业全面开展,并确保达到整治要求。
(三)区安监局将按照专项整治要求,进行全覆盖复查,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非煤露天矿山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从严处理。
特此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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